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編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開內容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需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工作機構 受理機構:漯河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漯河市泰山北段59號 辦公時間: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17:00 聯系電話:0395-2122884 傳真號碼: 0395-2124024 通訊地址:漯河市泰山北段59號漯河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郵政編碼:462000 電子郵箱:lhsthjxxgk@126.com 三、主動公開 主動公開內容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環境質量狀況; (三)環境保護目標及落實情況; (四)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及落實情況; (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及落實情況; (六)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程序、依據、條件以及受理情況和結果; (七)環境統計信息; (八)環評機構備案及考核情況; (九)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處理和處置情況; (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 (十一)環境保護創建的程序、依據、條件以及受理情況和審批結果; (十二)排污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程序和征收情況; (十三)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十四)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十五)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 (十七)重大環境污染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八)重點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 (十九)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 (二十)環保項目專項資金使用、設備招標采購等信息; (二十一)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二十二)干部任免、公務員招錄、工作人員招考及人事表彰、職稱評定等情況; (二十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下列環境信息免于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以上的; (二)涉及商業和商務領域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開后將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二)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本機關將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主動公開。 (1)漯河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網址為:http://sthjj.luohe.gov.cn/ (2)漯河市生態環境局公報、新聞發布會。 (3)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4)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 包括本行政機關發布以及本行政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發布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一)提出申請 1、通過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漯河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網上報送。 2、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的形式提交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網絡下載或到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后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通過信函、電報、傳真方式提交。 3、當面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面提出申請。 4、口頭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 本機關不直接接受通過電話、短信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二)申請的辦理 1、登記審查。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人單件申請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鑒于針對不同要求的答復部門可能不同,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要求分別提出申請。 2、辦理答復。受理機構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屬于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部分公開的理由; 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不屬于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3、答復的方式。按照申請人在申請書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紙質文本、電子郵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過自行領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答復。 (三)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的規定執行。 五、監督保障 (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舉報電話:0395-2928252
漯河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信息公開申請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