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
接受史一鳴辭去漯河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并報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備案。